十、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十一、橋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 十二、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鎖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十三、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十四、露天橋吊遇有風暴、雷擊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賽墊塊卡牢。 十五、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十六、龍門吊機除執行上述條款外,行駛時還應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 ;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指揮。 十七、司機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規則不吊; 4、橋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著有活動物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8、帶棱角缺口未墊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液態或流體盛裝過滿不吊。
1.2.7倒鏈(手拉葫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前應空載檢查,掛上重物后應慢慢拉動進行負荷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使用; 2 拉鏈方向應與鏈輪一致,拉動速度應均勻,拉不動時應查明原因,不得采取增加人數強拉 的方法; 3 起重中途停止時間較長時,應將手拉小鏈拴在鏈輪的大鏈上。 11.2.8 手搬葫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搬葫蘆鋼絲繩應選用鋼芯鋼絲繩,不得有扭結、接頭; 2 不得采用加長搬把手柄的方法操作; 3 當使用牽拉重物的手搬葫蘆用于載人的吊籃時,其載重能力必須降為額定載荷的1/3,且應 加裝自鎖夾鉗裝置。 11.2.9 絞磨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絞磨應與地錨連接牢固,受力后不得傾斜和懸空,起重鋼絲繩在卷筒上纏繞不得少于4圈,工作時,應設專人拉緊卷筒后面繩頭; 2 絞磨必須裝設制動器,當絞磨暫時停止轉動時應用制動器鎖住,且推杠人員不得離開; 3 松弛起重繩時,必須采用推杠反方向旋轉控制,嚴禁采用松后尾拉繩的方法。

起重機工作前應先空載運行檢查,并檢查各安全裝置的靈敏可靠性。起吊 重物時應離地面200~300mm停機,進行試吊檢驗,確認符合要求時,方可繼續作業; 4 當起重機接近滿負荷作業時,應避免起重臂桿與履帶呈垂直方位;當起重機吊物做短距離行走時,吊重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70%,且吊物必須位于行車的正前方,用拉繩保持吊物的相對穩定。 5 采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應選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機進行,單機的起吊載荷不得超過額定 載荷的80%。兩機吊索在作業中均應保持豎直,必須同步吊起載荷和同步落位。 11.3.4 汽車、輪胎式起重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采用方木或鐵板墊實,調整水平度,鎖牢定位銷; 2 起重機吊裝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前區吊裝; 3 起重機作業時,重物應垂直起吊且不得側拉,臂桿吊物回轉時動作應緩慢進行; 4 起重機吊物下降時必須采用動力控制,下降停止前應減速,不得采用緊急制動; 5 當采用起重臂桿的付桿作業時,付桿由原來疊放位置轉向調直后,必須確認付桿與主桿之間的連接定位銷鎖牢后,方可進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