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車使用規定 目的:為了保證生產送料的順利進行,延長叉車的使用壽命,節省叉車不必要的異常損耗。 第一條
禁用叉車推拉車皮,違者罰款1000元。 第二條
禁用叉車輪胎壓易拉罐,違者罰款100元。 第三條
嚴禁用抱車搞衛生,推散紙(散紙用斗或板車拉)違者罰款100元。 第四條
車原則上只能做搬廢紙用,如用在別的其他方面,必需經分廠同意。 第五條
叉車必需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上,不能隨意停放,違者罰款50元。 第六條
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原則上廢紙應用行車卸車,不得用叉車卸車,卸車人員需要動用叉車時,必須經當班現場管理人員同意,并由當班管理人員指定車輛給卸車人員使用,卸車人員使用完車輛后,必須與送料人員進行車輛交接,檢查車輛的使用情況,如有問題而未檢查出來,則由接班者負責。 第七條
在投料口推散紙時,貨叉和抱夾不得與地面接觸,違者罰款100元。 第八條
卸集裝箱或車皮時,平臺與集裝箱或車皮高低要平,否則不能卸,待調整處理好再卸,違者罰款100元。 第九條
叉車的保養按原來的規定,每月10日,20日,30日為保養日,1#、3#、5#叉車給倒班人員做保養,2#、4#、6#叉車給白班人員做保養。 第十條
當班班長和現場管理人員除了安排日常的工作外,應安排好有關人員進行叉車的維護與保養,監督叉車工對以上規定的執行情況,如發現當班班長和現場管理人員對叉車工違反規定不加以制止和上報,將加重處罰,當班現場管理人員也應做好叉車的交接班工作,每個班都必須記錄好叉車的使用情況,凡在記錄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發現一次取 。第十一條
叉車在使用時,如發現叉車有異常或有故障時,應馬上停止使用叉車,并及時匯報。 第十二條
凡檢查發現叉車有故障及時處理或匯報的,避免叉車有重大損失的,根據分析其價值大小,分廠將酌情獎勵。

叉車液壓泵電機控制器的應用:液壓泵電機控制器可以控制電機實現門架起升/前進/后退等動作的無級調速,還可以設定電機轉速,以控制貨叉傾斜/側移速度。采用液壓泵電機控制器可以節約25%的能量,延長蓄電池組單班使用時間,降低液壓系統的發熱量。門架下降采用負載勢能回收技術:門架下降采用負載勢能回收技術可實現門架下降的無級調速,還可節約5%的能量。負載勢能回收的原理是:門架下降時,液壓泵變成液壓馬達,電動機變為發電機,將負載的勢能轉化為電能對蓄電池進行充電,以達到節約能量的目的。用戶的需求推動了電動叉車的發展,節約能量、提高可靠性、降低使用和維護成本、提高操縱舒適性成為電動叉車的發展方向。

叉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B:(11)廠內叉車叉載物品時,貨物重量應平均分擔在兩貨叉上,貨物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貨架。小件貨物應放入集物箱(板)內,防止掉落。插車所載物品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12)在進行物品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如果用吊車裝卸工件,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13)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貨盤)和叉頭不要刮碰物品扶持人員。 (14)在廠區和施工現場,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出入廠門、車間、庫房和施工現場時,時速不準超過3公里。叉車行駛時注意觀察,防止刮撞,傷人。 (15)廠內插車在貨叉升降時,起重架應與地面前傾,不得使起重架前傾。 (16)廠內叉車的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車叉物升降時,貨在近處禁止有人。 (17)嚴禁用貨叉等屬具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禁止單叉作業或用貨叉頂物、拉物,禁止用制動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物品,禁止用貨叉挑翻貨盤的方法卸貨。禁止高速叉取物品。 (18)不準在碼頭岸邊直接叉裝船上的物品和不準在火車車廂邊緣直接叉裝物品。 (19)叉車中途停止發動機怠速運轉時,應使門架后傾。當發動機熄火停車時,應將起重滑架落下,使貨叉水平置于地面上。 (20廠在廠內,車間內和施工現場停放車輛時,司機不準離車,如需暫時離開時,必須把鑰匙拔下,電閘拉下。 收車后保養 (21)檢修車輛時,應將變速桿置于空檔,采取制動、掩輪以及支頂擔重滑架等防護措施。 (22)清潔叉車及起重滑架;緊固螺絲;檢查補充燃油、潤滑油等。 蓄電池叉車除應遵守上述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外,還應遵守蓄電池車的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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