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車操作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目錄序號249:壓力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檢驗單位和人員資格認定。

叉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B:(11)廠內叉車叉載物品時,貨物重量應平均分擔在兩貨叉上,貨物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貨架。小件貨物應放入集物箱(板)內,防止掉落。插車所載物品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12)在進行物品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如果用吊車裝卸工件,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13)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貨盤)和叉頭不要刮碰物品扶持人員。 (14)在廠區和施工現場,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出入廠門、車間、庫房和施工現場時,時速不準超過3公里。叉車行駛時注意觀察,防止刮撞,傷人。 (15)廠內插車在貨叉升降時,起重架應與地面前傾,不得使起重架前傾。 (16)廠內叉車的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車叉物升降時,貨在近處禁止有人。 (17)嚴禁用貨叉等屬具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禁止單叉作業或用貨叉頂物、拉物,禁止用制動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物品,禁止用貨叉挑翻貨盤的方法卸貨。禁止高速叉取物品。 (18)不準在碼頭岸邊直接叉裝船上的物品和不準在火車車廂邊緣直接叉裝物品。 (19)叉車中途停止發動機怠速運轉時,應使門架后傾。當發動機熄火停車時,應將起重滑架落下,使貨叉水平置于地面上。 (20廠在廠內,車間內和施工現場停放車輛時,司機不準離車,如需暫時離開時,必須把鑰匙拔下,電閘拉下。 收車后保養 (21)檢修車輛時,應將變速桿置于空檔,采取制動、掩輪以及支頂擔重滑架等防護措施。 (22)清潔叉車及起重滑架;緊固螺絲;檢查補充燃油、潤滑油等。 蓄電池叉車除應遵守上述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外,還應遵守蓄電池車的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叉車主要性能參數有:額定起重量、載荷中心距、最大起升高度、自由起升高度、門架傾角、最大起升速度、最高行駛速度、最大爬坡度、最小轉變半徑、發動機(電機、蓄電池)性能指標等。主要尺寸參數有:外形尺寸(長、寬、高)、軸距、前后輪距、最小離地間隙等。主要重量參數有:自重、空載前軸負荷、空載后軸負荷、滿載前軸負荷、滿載后軸負荷等。1.額定起重量:規定叉車起升貨物的最大質量。2.載荷中心距:額定起重量貨物的重心至貨叉垂直段前表面的距離。以“mm”表示。我國按照不同的額定起重量,規定了相應的載荷中心距,以此作為基準值。3.額定起重量時的最大起升高度:在額定起重量下,貨叉升至最高位置,門架垂直,由地面至貨叉上平面的垂直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