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川匯區消防工程師報名培訓機構
周口優路消防工程師培訓學校,針對想要通過消防工程師考試的學員開設消防工程師培訓課程,為學員提供多種班型,不同的班級有不同的課程內容及教學服務,滿足學員全方位的學習需要,面授+網課的形式,學習更加靈活便捷,學員享受充分的自主性。
2)同時使用信號閥和水流指示器的系統,信號閥安裝在水流指示器前,距離不小于300mm。
2.壓力開關
1)豎直安裝在通往水力警鈴的管道上,安裝中不得拆裝改動。
3.沖洗試壓
1)官網安裝完畢后,進行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沖洗。用水作為介質。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當無自然通風條件或自然通風不符合要求時,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封閉樓梯間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不能滿足自然通風條件的封閉樓梯間,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閉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且地下僅為一層時,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首層應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1.2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門。
4)排煙風機應滿足280℃時連續工作30min的要求,排煙風機應與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2)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當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其水平距離尚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凈高的2.8倍;當公共建筑空間凈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其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7.5m。
3)水平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吊頂內,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當確有困難時,可直接設置在室內,但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
4)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布置,且豎向布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0m;水平布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
5)送風機宜設置在系統的下部,且應采取保證各層送風量均勻性的措施。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維護管理是系統正常完好、有效使用的基本保障。從事維護管理的人員要經過消防專業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熟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維護規程。
一、系統巡查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巡查主要是針對系統組件外觀、現場運行狀態、系統檢測裝置工作狀態、安裝部位環境條件等實施的日常巡查。
(一)巡查內容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巡查內容主要包括:
(1)噴頭外觀及其周邊障礙物、噴頭濺水盤與頂棚距離等。
(2)報警閥組外觀、排水設施狀況、水源控制閥的啟閉狀態等。
(3)充氣設備、排氣裝置及其控制裝置、火災探測傳動、液(氣)動傳動及其控制裝置現場手動控制裝置等外觀、運行狀況。
(4)系統末端試水裝置、樓層試水閥及其現場環境狀態,壓力監測情況等。
(5)系統用電設備的電源及其供電情況。
(二)巡查方法及要求
采用目測觀察的方法,檢查系統及其組件外觀、閥門啟閉狀態、用電設備及其控制裝置工作狀態和壓力監測裝置(壓力表、壓力開關、流量開關和水流指示器)工作情況。
1.噴頭
建筑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要求對噴頭進行巡查:
(1)觀察噴頭與保護區域環境是否匹配,判定保護區域使用功能、危險性級別是否發生變化
(2)檢噴頭外觀有無明顯磕碰傷痕或者損壞,有無噴頭漏水或者被拆除等情況。
(3)檢保護區域內是否有影響噴頭正常使用的吊頂裝修,或者新增裝飾物、隔斷、高大家具以及其他障礙物;若有上述情況,采用目測、尺量等方法,檢查噴頭保護面積、與障礙物間距等是否發生變化
2.報警閥組
建筑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要求對報警閥組進行巡查
(1)檢查報警閥組的標志牌是否完好、清晰,閥體上水流指示永久性標識是否易于觀察,與水流方向是否一致。
(2)檢查報警閥組組件是否齊全,表面有無裂紋、損傷等現象。
(3)檢查報警閥組是否處于伺應狀態,觀察其組件有無漏水等情況。
(4)檢查報警閥組設置場所的排水設施有無排水不暢或者積水等情況。
(5)檢查干式報警閥組、預作用裝置的充氣設備、排氣裝置及其控制裝置的外觀標志有無磨損、模糊等情況,相關設備及其通用閥門是否處于工作狀態;控制裝置外觀有無歪斜翹曲、磨損劃痕等情況,其監控信息顯示是否準確。
(6)檢查預作用裝置、雨淋報警閥組的火災探測傳動、液(氣)動傳動及其控制裝置、現場手動控制裝置的外觀標志有無磨損、模糊等情況,控制裝置外觀有無歪斜翹曲、磨損劃痕等情況,其顯示信息是否準確。
3.末端試水裝置和試水閥巡查建筑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要求對末端試水裝置和試水閥進行巡查
(1)檢查系統(區域)末端試水裝置、樓層試水閥的設置位置是否便于操作和觀察,有無排水設施。
(2)檢查末端試水裝置設置是否正確。
(3)檢查末端試水裝置壓力表能否準確顯示系統最不利點處的靜壓值。
4.系統供電巡查
建筑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要求對系統供電情況進行巡查:
(1)檢查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消防水泵、穩壓泵等用電設備配電控制柜,觀察其電壓、電流監測是否正常,水泵啟動控制和主、備泵切換控制是否設置在“自動”位置。
(2)檢系統監控設備供電是否正常,系統中的電磁閥、模塊等用電元器(件)是否通電
(三)巡查周期
建筑使用管理單位至少每日組織一次系統全面巡查。
二、系統周期性檢查維護
系統周期性檢是指建筑使用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已經投入使用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組件、零部件等,按照規定檢查周期進行的檢查、測試。經檢查,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水檢修的,向主管值班人員報告,取得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同意后,派人臨場監督,設置相應的防范措施后,方能停水動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氣壓給水設備內的水,根據當地環境、氣候條件應不定期更換。寒冷季節,消防儲水設備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結冰。
(一)月檢查項目
1.檢查項目
下列項目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檢查與維護:
(1)電動、內燃機驅動的消防水泵(穩壓泵)啟動運行測試。
(2)噴頭完好狀況、備用量及異物清除等檢查。
(3)系統所有閥門狀態及其鉛封、鎖鏈完好狀況檢。
4)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氣壓、水位測試,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水位以及消防用水不被挪用的技術措施檢查
(5)水泵接合器完好性檢查。
(6)過濾器排渣、完好狀況檢查
(7)報警閥啟動性能測試。
(8)電磁閥啟動試驗。
2.檢查與維護要求
(1)檢查項目“(l)”“(4)”項采用手動啟動或者模擬啟動試驗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問題的,檢消防水泵、電磁閥使用性能以及系統控制設備的控制模式、控制模塊狀態等。屬于控制方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調整控制方式;屬于設備、部件損壞、失常的,及時更換;屬于供電、燃料供給不正常的,對電源、熱源及其管路進行報修;屬于泵體、管道存在局部銹蝕的,進行除銹處理;水泵、電動機的旋轉軸承等部位,及時清理污漬、除銹、更換潤滑油。
(2)噴頭外觀及備用數量檢查,發現有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如濺水盤損壞、濺水盤上存在影響使用的異物等)的,及時更換噴頭,清除噴頭上的異物;更換或者安裝噴頭使用專用扳手。對于備用噴頭數量不足的,及時按照單位程序采購補充。
(3)系統各個控制閥門鉛封損壞,或者鎖鏈未固定在規定狀態的,及時更換鉛封,調整鎖鏈至規定的固定狀態;發現閥門有漏水、銹蝕等情形的,更換閥門密封墊,修理或者更換閥門,對銹蝕部位進行除銹處理。
(4)檢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以及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發現水位不足、氣體壓力不足的,查明原因,及時補足消防用水和消防氣壓給水設備水量、氣壓。
1)屬于操作管理制度不落實的,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制度給予處理。
2)屬于系統存在嚴重漏水的,找準滲漏點,按照程序報修。
3)屬于水位監控裝置不能正常工作的,及時修理或者更換;鋼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玻璃水位計,其兩端的角閥在不進行水位觀察時應恢復至關閉狀態。
4)屬于消防用水被挪作他用的,檢查并完善消防用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5)消防氣壓給水設備壓力表讀數低于設定壓力值的,首先檢查壓力表的完好性和控制閥開啟情況。屬于壓力表控制閥未開啟或者開啟不完全的,完全開啟壓力表控制閥;屬于壓力表損壞的,及時更換壓力表。確定壓力表正常后,對消防氣壓給水設備補壓,并檢查有無氣體泄漏點。
(5)查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其附件,發現悶蓋、接口等部件有缺失的,及時采購安裝;發現有滲漏的,檢查相應部件的密封墊完好性,找管道、管件因銹蝕、損傷等出現的滲漏。屬于密封墊密封不嚴的,調整密封墊位置或者更換密封墊;屬于管件銹蝕、損傷的,更換管件或進行防銹、除銹處理。
(6)檢系統過濾器的使用性能,對濾網進行拆洗,并重新安裝到位。
(7)利用報警閥旁的放水試驗閥,檢查報警閥組功能及其出水情況。
1)濕式報警閥組。①檢查主閥以及各個部件外觀,發現主閥銹蝕、部件漏水的,及時予以除銹、維修或者更換。②檢查主閥前后壓力表,發現壓力表讀數不準確的,對壓力表進行校驗、檢修或者更換;發現主閥系統側與供水側壓力表壓差≥0.01MPa的,確認壓力表完好后對系統側放水泄壓。③檢延時裝置、壓力開關、水力警鈴、排水系統等部件功能,發現延時裝置、排水系統等排水不暢,壓力開關動作不靈敏、不能啟動消防水泵、信號反饋不準確,水力警鈴動作不靈活、卡阻或者鈴聲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鈴聲不洪亮等情形的,及時找并消除故障,或者更換部件。④系統復位后,檢并確認主閥復位情況,確保其復位到位。
2)預作用報警閥組和干式報警閥組。①按照濕式報警閥組的檢和維護要求檢、維護報警閥組。②檢查充氣裝置、加速排氣裝置、電磁閥等功能,發現充氣裝置啟停不準確、充氣壓力值不符合設計要求,加速排氣裝置排氣速度不正常,電磁閥動作不靈敏等情形的,查找并消除故障,或者更換部件、設備。③檢主閥復位情況,發現主閥瓣復位不嚴密、側腔(控制腔)鎖定不到位、閥前(壓力表)的穩壓值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者大于0.25MPa等情形的,查找并消除故障。
3)雨淋報警閥組。①按照濕式報警閥組的檢和維護要求檢、維護報警閥組。②檢電磁閥功能,發現電磁閥動作不靈敏的,找并消除故障,或者更換電磁閥。③檢查主閥復位情況,發現主閥瓣復位不嚴密、側腔(控制腔)鎖定不到位、閥前(壓力表)的穩壓值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者大于0.25MPa等情形的,查找并消除故障。
(8)對電磁閥進行啟動試驗,發現電磁閥動作失常的,及時采購更換。
(二)季度檢查項目
1.檢查項目
下列項目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與維護:
(1)水流指示器報警試驗
2)室外閥門井中的控制閥門開啟狀況及其使用性能測試。
2.檢查與維護要求
1)利用末端試水裝置、樓層試水閥對水流指示器進行進場動作、報警檢查試驗時,首先檢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和末端試水裝置、樓層試水閥的完好性,符合試驗條件的,開啟末端試水裝置或者試水閥,發現水流指示器在規定時間內不報警的,首先檢查水流指示器的控制線路,若存在斷路、接線不實等情況的,重新接線至正常;之后,檢查水流指示器,發現有異物、雜質等卡阻槳片的,及時清除異物、雜質;發現調整螺母與觸頭未到位的,重新調試到位
(2)檢室外閥門井情況,發現閥門井積水、有垃圾或者有雜物的,及時排除積水,清除垃圾、雜物;發現管網中的控制閥門未完全開啟或者關閉的,完全開啟到位;發現閥門有漏水情況的,按照前述室內閥門的要求查漏、修復、更換、除銹。
(3)分別利用系統末端試水裝置、樓層試水閥和報警閥組旁的放水試驗閥等測試裝置進行放水試驗,全面檢查系統啟動、報警功能以及出水情況
1)檢查消防控制設備、消防水泵控制設備、測試裝置的完好性和控制方式,確認設備(裝置)完好、控制方式為“自動”狀態后,分別進行功能性試驗
2)經現場測試,發現報警閥組、系統出水、報警聯動、信號反饋等功能存在問題的,查找并及時消除故障。
(三)年度檢查項目
1.檢查項目
下列項目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與維護
(1)水源供水能力測試
(2)水泵接合器通水加壓測試。
(3)儲水設備結構材料檢查。
(4)水泵流量性能測試。
(5)系統聯動測試。
2.檢查與維護要求
(1)組織實施水源供水能力測試、水泵流量性能測試和水泵接合器通水加壓試驗。
(2)檢消防儲水設備結構、材料,對于缺損、銹蝕等情況及時進行修補缺損和重新涂漆。
(3)系統聯動試驗按照驗收、檢測要求組織實施,可結合年度檢測一并組織實施。
柴油發電機應采用丙類柴油作燃料,柴油的閃點不應小于60℃。
(2)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發電機間分隔;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5)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柴油發電機房也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設置在建筑物內的柴油發電機,其進入建筑物內的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2)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
3)帶延遲器的水力警齡5~90s內報警,不帶延遲器的水力警鈴15s內報警。
二、水流報警裝置
1.水流指示器
1)水流指示器豎直安裝在水平管道上側,動作方向與水流方向一致。
3)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設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開啟的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動開啟裝置。凈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積大于2000的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尚應設置集中手動開啟裝置和自動開啟設施。
3)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設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開啟的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動開啟裝置。凈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積大于2000的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尚應設置集中手動開啟裝置和自動開啟設施。
3)送風口不宜設置在被門擋住的部位。
4)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場所,樓梯間應設置常開風口,前室應設置常閉風口。
年度檢測是建筑使用管理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每年度開展的定期功能性檢查和測試。建筑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單位組織實施年度檢測。
(一)噴頭
重點檢查噴頭選型與保護區域的使用功能、危險性等級等匹配情況,核查閉式噴頭玻璃泡色標是否高于保護區域環境最溫度30℃的要求,以及噴頭無變形、附著物、懸掛物等影響使用的情況。
(二)報警閥組
檢測前,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方式、狀態,確認系統處于準工作狀態,消防控制設備以及消防水泵控制裝置處于自動控制狀態。濕式報警閥組、干式報警閥組、預作用裝置、雨淋報警閥組等按照其組件檢測和功能測試兩項內容進行檢測。
1.報警閥組件共性檢測要求
(1)檢測內容及要求。
1)檢報警閥組外觀標志,應標識清晰、內容翔實,符合產品生產技術標準要求,并注明系統名稱和保護區域,壓力表顯示符合設定值。
2)系統控制閥以及報警管路控制閥應全部開啟,并用鎖具固定手輪,具有明顯的啟閉標志;采用信號閥的,反饋信號應正確;測試管路放水閥應關閉;報警閥組應處于伺應狀態。
3)報警閥組的相關組件應靈敏可靠;消防控制設備應準確接收壓力開關動作的反饋信號。
(2)檢測操作步驟。
1)查看外觀標識和壓力表狀況,并記錄、核對其壓力值。
2)檢系統控制閥,看鎖具或者信號閥及其反饋信號;檢報警閥組報警管路、測試管路,查看其控制閥門、放水閥等啟閉狀態。
3)打開報警閥組測試管路放水閥,查看壓力開關、水力警鈴等動作、反饋信號情況。
2.濕式報警閥組
(1)檢測內容及要求。濕式報警閥組功能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檢測:
1)開啟末端試水裝置,出水壓力不應低于0.05MPa,水流指示器、濕式報警閥、壓力開關應及時動作。
2)報警閥動作后,測量水力警鈴聲強,不得低于70dB。
3)開啟末端試水裝置5min內,消防水泵應自動啟動。
4)消防控制設備準確接收并顯示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流量開關和消防水泵的反饋信號。
(2)檢測操作步驟。
1)開啟系統(區域)末端試水裝置前,查看并記錄壓力表讀數;開啟末端試水裝置,待壓力表指針晃動平穩后,查看并記錄壓力表變化情況。
2)查看消防控制設備顯示的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流量開關和消防水泵的動作情況以及信號反饋情況。
3)從末端試水裝置開啟時計時,測量消防水泵投入運行的時間。
4)在距離水力警鈴3m處,采用聲級計測量水力警鈴聲強值。
5)關閉末端試水裝置,系統復位,恢復到工作狀態。
3.干式報警閩組
(1)檢測內容及要求。檢查空氣壓縮機和氣壓控制裝置狀態,保持其正常,壓力表顯示應符合設定值。干式報警閥組功能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檢測:
1)開啟末端試水裝置,報警閥組、壓力開關、流量開關應動作,聯動啟動排氣閥入口電動閥和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報警。
2)水力警鈴報警,水力警鈴聲強值不得低于70dB。
3)開啟末端試水裝置1min后,其出水壓力不得低于0.05MPao
4)消防控制設備準確顯示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流量開關、電動閥及消防水泵的反饋信號。
(2)檢測操作步驟。
1)緩慢開啟氣壓控制裝置試驗閥,小流量排氣;空氣壓縮機啟動后,關閉試驗閥,查看空氣壓縮機運行情況,核對其啟、停壓力。
2)開啟末端試水裝置控制閥,同上查看并記錄壓力表變化情況。
3)查看消防控制設備、排氣閥等,檢查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流量開關、消防水泵排氣閥入口的電動閥等動作及其信號反饋情況,以及排氣閥的排氣情況。
4)從末端試水裝置開啟時計時,測量末端試水裝置水壓力達到005MPa的時間。
5)按照濕式報警閥組的要求測量水力警鈴聲強值。
6)關閉末端試水裝置,系統復位,恢復到工作狀態。
4.預作用裝置
(1)檢測內容及要求。按照干式報警閥組的要求檢查預作用裝置的空氣壓縮機和氣壓控制裝置,其電磁閥的啟閉應靈敏可靠,反饋信號應準確。預作用裝置的功能性檢測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模擬火災探測報警,火災報警控制器確認火災后,自動啟動預作用裝置(雨淋報警閥)、排氣閥入口電動閥以及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流量開關動作。
2)報警閥組動作后,測試水力警鈴聲強,不得低于70dB。
3)開啟末端試水裝置,火災報警控制器確認火災2min后,其出水壓力不低于0.05MPa
4)消防控制設備準確顯示電磁閥、電動閥、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流量開關以及消防水泵動作信號,反饋信號準確。
(2)檢測操作步驟。
)按照干式報警閥組的檢測操作步驟,測試預作用裝置的空氣壓縮機和氣壓控制裝置工作情況。
2)關閉預作用裝置入口的控制閥,消防控制設備輸出電磁閥控制信號,查看電磁閥動作情況,核查反饋信號的準確性。
3)按照設計聯動邏輯,在同一防護區內模擬兩類不同的火災探測報警信號,查看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報警、確認以及聯動指令發出情況,逐一檢查預作用裝置(雨淋報警閥)、電磁閥、電動閥、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流量開關和消防水泵的動作情況,以及排氣閥的排氣情況。
4)按照濕式報警閥組的要求測量水力警鈴聲強值。
5)打開末端試水裝置,待火災控制器確認火災2min后,讀取并記錄其壓力表數值。
6)檢火災報警控制器,對應現場各個組件啟動情況,核對其反饋信號以及聯動控制邏輯關系。
7)關閉末端試水裝置,系統復位,恢復到工作狀態。
5.雨淋報警閥組
(1)檢測內容及要求。傳動管控制的雨淋報警閥組,檢查其傳動管壓力表,其示值應符合設定值;按照干式系統要求測試氣壓傳動管的供氣裝置和氣壓控制裝置。雨淋報警閥組功能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檢測:
1)檢查雨淋報警閥組及其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應具有自動、手動啟動控制方式。
2)傳動管控制的雨淋報警閥組,傳動管泄壓后,查看消防水泵、報警閥聯動啟動情況,動作應準確及時。
3)報警信號發出后,檢壓力開關動作情況,測量水力警鈴聲強值,距水力警鈴3m遠處警鈴聲強值不得低于70dB。
4)報警閥組動作后,檢查消防控制設備,電磁閥、消防水泵與壓力開關反饋信號應準確。
5)并聯設置多臺雨淋報警閥組的,報警信號發出后,檢查其報警閥組及其組件聯動情況聯動控制邏輯關系應符合消防設計要求。
6)手動操作控制的水幕系統,測試其控制閥,啟閉應靈活可靠。
(2)檢測操作步驟。
1)對于傳動管控制的雨淋報警閥組,查看并讀取其傳動管壓力表數值,核對傳動管壓力設定值;對于氣壓傳動管,按照干式系統的檢測操作步驟對其供氣裝置和氣壓控制裝置進行檢測。
2)分別對現場控制設備和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設備進行檢,查看雨淋報警閥組的控制方式。
3)對于傳動管控制的雨淋報警閥組,試驗前關閉報警閥系統側的控制閥,對傳動管進行泄壓操作,逐一查看報警閥、電磁閥、壓力開關和消防水泵等動作情況。
4)對于火災探測器控制的雨淋報警閥組,試驗前關閉報警閥系統側的控制閥,在同一防護區內模擬兩類不同的火災探測報警信號,看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報警、確認以及聯動指令發出情況,逐一檢報警閥、電磁閥、壓力開關、流量開關和消防水泵等動作情況。
5)并聯設置多臺雨淋報警閥時,按照“3)”或者“4)”的步驟,在不同防護區域進行測試,觀察各個防護區域對應的雨淋報警閥組及其組件的動作情況。
6)按照濕式報警閥組的要求測量水力警鈴聲強值。
7)看火災報警控制器,核查現場對應各個組件的啟動情況,核對其反饋信號以及聯動控制邏輯關系。
8)手動操作控制的水幕系統,關閉水源控制閥,現場手動啟、閉其系統控制閥多次。
9)系統復位,恢復到工作狀態。
(三)水流指示器
1.檢測內容及要求
檢查水流指示器外觀,應有明顯標志;信號閥應完全開啟,準確反饋啟閉信號;水流指示
2.檢測操作步驟
(1)現場檢水流指示器外觀。
(2)開啟末端試水裝置、樓層試水閥,查看消防控制設備顯示的水流指示器動作信號。
(3)關閉末端試水裝置、樓層試水閥,查看消防控制設備顯示的水流指示器復位信號。
(四)末端試水裝置
1.檢測內容及要求
檢查末端試水裝置的閥門、試水接頭、壓力表和排水管,應設置齊全,無損傷;壓力表應顯示正常,符合規定要求。
2.檢測操作步驟
(1)現場查看末端試水裝置的閥門、壓力表、試水接頭及排水管等外觀。
(2)關閉末端試水裝置,讀取并記錄其壓力表數值。
(3)開啟末端試水裝置的控制閥,待壓力表指針穩定后,讀取并記錄壓力表數值。
(4)水泵自動啟動5min后,讀取并記錄壓力表數值,觀察其變化情況
(5)關閉末端試水裝置,系統復位,恢復到工作狀態。
6)送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送風機房應符合相關規定。
3)水平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吊頂內,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當確有困難時,可直接設置在室內,但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
1.自然通風
1)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應在最高部位設置面積不小于1.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當建筑高度大于10m時,尚應在樓梯間的外墻上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2.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且布置間隔不大于3層。
2)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當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其水平距離尚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凈高的2.8倍;當公共建筑空間凈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其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7.5m。
排煙風機與排煙管道的連接部件應能在280℃時連續30min保證其結構完整性。
燃油鍋爐的油箱間、油泵間、油料加熱間為丙類生產廠房,建筑物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二、鍋爐房防火防爆措施
(1)在總平面布局中,鍋爐房應選擇在主體建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且應考慮到由于明火或煙囪飛火,對周圍的甲、乙類生產廠房,易燃物品和重要物資倉庫,易燃液體儲罐,以及稻草和露天糧、棉、木材堆場等部位必須保持必要的防火間距,可以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有關規定確定,一般為25~50m。燃煤鍋爐房與煤堆場之間應保持6~8m的防火間距。灰煤與煤堆之間,應保持不小于10m的間距。燃燒易燃油料或液化石油氣的鍋爐房與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儲量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有關規定確定。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不大于4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鍋爐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根據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蒸發量或額定熱功率大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規定的燃煤鍋爐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有關丁類廠房的規定。
(2)鍋爐房宜獨立建造。但確有困難時可貼鄰民用建筑布置,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燃油或燃氣鍋爐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燃油和燃氣鍋爐房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6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當鍋爐房設在樓頂時,其頂板應進行雙澆混凝土加厚處理,以提高耐火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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