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構件吊裝 11.5.1混凝土構件運輸、吊裝時混凝土強度,一般構件不得低于設計強度的 75%,桁架、薄壁等大型構件應達到100%。 11.5.2 混凝土構件運輸、堆放的支承方式應與設計安裝位置一致。樓板疊放各層墊木應在同 一垂直線上;屋架、梁的放置,除沿長度方向的兩側設置不少于三道撐木外,可將幾榀屋架 用方木、鋼絲綁扎連接成一穩定整體;墻板應放置在專用的堆放架上,堆放架的穩定應經計 算確定。 11.5.3 當予制柱吊點的位置設計無規定時,應經計算確定。柱子吊裝入基礎杯口必須將柱腳 落底,吊裝后及時校正,柱子每側面不得少于兩個楔子固定,且應兩人在柱子兩側面同時對 打。當采用纜風繩校正時,必須待纜風繩固定后,起重機方可脫鉤。 11.5.4 采用雙機抬吊裝時,應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兩臺起重機吊索都應保持與地面呈垂直狀 態。除應合理分配荷載外,還應指揮使兩機同步將柱子吊離地面和同步落下就位。 11.5.5 混凝土屋架平臥制作翻身扶直時,應根據屋架跨度確定吊索綁扎形式及加固措施,吊 索與水平線夾角不應小于60o,起重機扶直過程中宜一次扶直不應有急剎車。
十、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十一、橋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 十二、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鎖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十三、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十四、露天橋吊遇有風暴、雷擊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賽墊塊卡牢。 十五、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十六、龍門吊機除執行上述條款外,行駛時還應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 ;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指揮。 十七、司機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規則不吊; 4、橋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著有活動物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8、帶棱角缺口未墊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液態或流體盛裝過滿不吊。

鋼絲繩的連接強度不得小于其破斷拉力的80%;當采用繩卡連接時,應按照鋼絲繩直徑選用繩卡規格及數量,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長頭一邊,當采用編結連接時,編結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應小于300mm。 3 鋼絲繩出現磨損斷絲時,應減載使用,當磨損斷絲達到報廢標準時,應及時更換合格鋼絲繩。 應根據構件的重量、長度及吊點合理制作吊索,工作中吊索的水平夾角宜在45o~60o之間,不得小于30o。 11.2.3 吊具(鐵扁擔)的設計制作應有足夠的強度及剛度,根據構件重量、形狀、吊點和吊裝方法確定,吊具應使構件吊點合理吊索受力均勻。 11.2.4 應正確使用吊鉤,嚴禁使用焊接鉤、鋼筋鉤,當吊鉤掛繩斷面處磨損超過高度10%時應報廢。 11.2.5 應按照鋼絲繩直徑及工作類型選用滑車,滑車直徑與鋼絲繩直徑比值不得小于15。 11.2.6 千斤頂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千斤頂底部應放平,并應在底部及頂部加墊木板; 2 不得超負荷使用,頂升高度不得超過活塞的標志線,或活塞總高度的3/4; 3 頂升過程中應隨構件的升高及時用枕木墊牢,應防止千斤頂頂斜或回油引起活塞突然下降; 4 多臺千斤頂聯合使用時,應采用同一型號千斤頂并應保持各千斤頂的同步性,每臺千斤頂的起升能力不得小于計算承載力的 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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