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吊車主要由三大部分組成:1.下車行走部分又(稱為底盤)小噸位的汽車吊車一般采用標準的載貨汽車底盤,大、中型噸位的汽車吊車則采用專用特制的汽車底盤。汽車吊車2.回轉支承部分。它是安裝在下車行走部分上并用以支撐上部回轉部分的裝置。它通過支承輪或滾子將上車回轉部分的各種載荷傳到下車行走部分的底架上,以保持上車回轉部分圍繞旋轉軸線正確而靈活地轉動,并保證上車回轉部分有足夠的穩定性。3.上車回轉部分(又稱為回轉機臺);剞D機臺上裝有起升機構、變幅機構、回轉機構機操作室等其他裝置。

塔吊塔機型號編制方式極其多樣化。過去,我國對此曾作出統一 規定。此項規定雖仍執行,但很多塔機生產廠家還有一套表達方式。塔機型號表達的主參數主要有兩種:一為額定起重力矩,二為最大臂長及臂端起重量。現就幾種典型編制方式介紹如下,常見的3種分類方式:標準規定編號方式。ZBJO4008執行,我國塔機型號組成為:類組代號+形式+特性代號+主參數代號。類:Q——(起)組;T——(塔)型;上回轉自升式Z——(自)固定式G——(固)內爬式P——(爬)下回轉自升式S(升)主參數為公稱起重力矩。標記示例如下:公稱起重力矩600kNm固定式塔機:QTG600,公稱起重力矩1000kNm自升式塔機:QTZ1000,有些塔機仍以tm為起重機力矩計量單位,則上述三種塔機型號分別表示為QTG60,QTZ100。

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詳細勘察現場,按照工程特點及作業環境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 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其內容應包括:現場環境及措施、工程概況及施工工藝、起重機械的 選型依據、起重扒桿的設計計算、地錨設計、鋼絲繩及索具的設計選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 求、構件堆放就位圖以及吊裝過程中的各種防護措施等。 11.1.3 起重機械進入現場后應經檢查驗收,重新組裝的起重機械應按規定進行試運轉,包括 靜載、動載試驗,并對各種安全裝置進行靈敏度可靠度的測試。扒桿按方案組裝后應經試吊 檢驗,確認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11.1.4 汽車式起重機除應按規定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外,還應每年定期進行運轉試驗,包括 額定荷載、超載試驗,檢驗其機械性能、結構變形及負荷能力,達不到規定時,應減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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