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分類及常用型號解讀分類:按變幅方式可分為:1.俯仰變幅式;2.小車變幅式。按操作方式可分為:1.可自升式;2.不可自升式。按轉體方式可分為:1.動臂式;2.下部旋轉式按固定方式可分為:1.軌道式;2.水母架式。按塔尖結構可分為:1.平頭式;2.尖頭式。按作業方式可分為:1.機械自動;2.人為控制。型號:塔機型號編制方式極其多樣化。過去,我國對此曾作出統一 規定。此項規定雖仍執行,但很多塔機生產廠家還有一套表達方式。塔機型號表達的主參數主要有兩種:一為額定起重力矩,二為最大臂長及臂端起重量。

塔吊型號定義:如QTZ40(4208)
QTZ——自升式塔式起重機
40 ——公稱起重力力矩為400KN·m
42 ——臂長42M
08 ——在臂端42M處起重量為0.8T
塔吊臂長是指塔身中心到起重小車吊鉤中心的距離。塔吊臂長隨著小車的行走是變化的,隨著塔吊臂長的變化,塔吊的起重能力也是變化的。通常以塔吊最大工作幅度作為塔吊臂長的參數。如臂長結構尺寸是42.94米,但最大起重臂長是42米。
實際工作臂長是3米到42米。3-13.66的臂長起重量最大,也就是最大起重量為3噸。最大起重臂長42米的時候,塔吊起重能力最小,僅為0.797噸。

一、吊車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重。 二、必須聽從信號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三、司機必須在確認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開車前應先鳴鈴。 四、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器代替停車開關,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五、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起重機跨到另一臺起重機。 六、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七、兩臺橋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八、運行時,橋吊與橋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 九、檢修橋吊應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和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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