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起重機 鐵路起重機,又稱鐵道吊,是在鐵路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早年用蒸汽機驅動,現為內燃機驅動。一般都裝有外伸支腿,以保證在臂桿與軌道呈垂直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時的穩定性。其作業范圍受鐵路的局限,多用于沿鐵路裝卸作業,少用于吊裝。其額定起重量有15t、25t、45t、50t等數種。 5. 隨車起重機 隨車起重機,是安裝在貨運汽車上的一種臂架式起重機,用于為自身和其他貨運汽車裝卸貨物。隨車起重機由汽車發動機驅動,常采用液壓傳動,曲臂式機構,曲臂既能曲折,又可圍繞轉柱回轉和仰俯,動作靈活。工作時放下支腿。此種起重機在設備吊裝作業中很少應用,在小型設備和機器零部件出庫時較常用。其額定起重量有1t、1.4t、2t、3t、3.2t等幾種。 (二) 參數 移動起重機的主要性能參數有: (1) 起重量; (2) 起升高度; (3) 回轉半徑; (4) 工作速度(起重速度、回轉速度和走行速度);

一、吊車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重。 二、必須聽從信號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三、司機必須在確認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開車前應先鳴鈴。 四、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器代替停車開關,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五、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起重機跨到另一臺起重機。 六、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七、兩臺橋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八、運行時,橋吊與橋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 九、檢修橋吊應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和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起重機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列技術要求: 1、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3、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4、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5、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吊運;6、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7、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輸 電 線 路 電 壓 V(kV) <1 1--35 ≥60最 小 距 離(m) 1.5 3 0.01(V-50)+38、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9、 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