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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注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注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藥學、中藥化學、中藥炮制學、中藥藥劑學、中藥藥理學、中藥鑒定學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三、成績管理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登記表”,并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重新申請注冊。新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藥師注冊證》,并發給新的《執業藥師注冊證》。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第二章 申請注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有關事項印發通知明確:從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的執業藥師注冊申請,并按照《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規定辦理。對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注冊時,除按規定提交注冊申請材料外,還須出具《臺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藥劑師執照或澳門藥劑師執照原件,并同時提交復印件,且執業單位應與《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上所注明的用人單位相一致。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后申請注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注冊后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注銷注冊: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2016年執業藥師每科試卷滿分為120分。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2016年執業藥師每科試卷滿分為120分。
第二章 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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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