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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執業藥師注冊事項
三、成績管理
第二十條 對不予注冊或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注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注冊機構復查并予以改正。
第七條 申請執業藥師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報名考試人員請持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原件)、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張。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由人事考試部門負責審核并存檔備查。免試人員的資格條件,由各市人事局職稱部門負責審查。各地執業藥師考試需要的證件可能因地區要求有所不同,具體材料請考生留意當地人事考試中心通知。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后申請注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2016年執業藥師各科目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題均為1分,滿分為120分。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第九條 首次申請注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業藥師對企業和部門領導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規的決定,有權提出勸告或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報告;
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臨床藥物治療學、臨床藥理學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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