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的起重量是吊鉤能吊起的重量,其中包括吊索、吊具及容器的重量,起重量因幅度的改變而改變,因此每臺起重機都有自己本身的起重量與起重幅度的對應表,俗稱工作曲線表。起重量包括兩個參數:即最大起重量及最大幅度起重量。最大起重量由起重機的設計結構確定,主要包括其鋼絲繩、吊鉤、臂架、起重機構等。其吊點必須在幅度較小的位臵。最大幅度起重量除了與起重機設計結構有關,還與其傾翻力矩有關,是一個很重要的參數。 塔式起重機的起重量是隨吊鉤的滑輪組數不同而不同。一般兩繩是單繩起重量的一倍,四繩是兩繩起重量的一倍等等。可根據需要而進行變換。 為了防止塔式起重機起重超過其最大起重量,所有塔式起重機都安裝有重量限制器,有的稱測力環,重量限制器內裝存有多個限制開關,除了限位塔機最大額定重量外,在高速起吊和中速起吊時,也可進行重量限制,高速時吊重最輕,中速時吊重中等,低速時吊重最重。
地錨埋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錨可按經驗做法,亦可經設計確定,埋設的地面不得被水浸泡; 2 木質地錨應選用落葉松、杉木等堅實木料,嚴禁使用質脆或腐朽木料。埋設前應涂刷防腐 油并在鋼絲繩捆綁處加鋼管和角鋼保護; 3 重要地錨或舊有地錨使用前必須經試拉確認,可采用地面壓鐵的方法增加安全系數。 11.3 起重機吊裝作業 11.3.1構件吊點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用一個吊點起吊時,吊點必須選擇在構件重心以上,使吊點與構件重心的連線和構件的橫截面呈垂直; 2當采用多個吊點起吊時,應使各吊點吊索拉力的合力作用點置于構件的重心以上,使各吊 索的匯交點(起重機的吊鉤位置)與構件重心的連線,和構件的支座面垂直。 11.3.2 應根據建筑工程結構的跨度、吊裝高度、構件重量以及作業條件和現有起重機類型、起重機的起重量、起升高度、工作半徑、起重臂長度等工作參數選擇起重機 11.3.3 履帶式起重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起重機運到現場組裝起重臂桿時,必須將臂桿放置在枕木架上進行螺栓連接和穿繞鋼絲繩作業; 2 起重機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和該機說明書的規定安裝幅度指示器、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

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第八條:吊車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工作完畢后,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第九條:吊車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吊車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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