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車的完全操作一:1 吊車工須正式培養訓練,考試合格、并持有起重設備安全操作證,方能獨立工作。未經專門培訓,未取得安全操作證者,不得單獨操作起重設備。2 開車前應對吊車進行全面認真檢查,各運轉部位、電氣部份、防護保險裝置必須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3 吊車工必須聽從地面指揮,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執行。4 工作中控制器的使用應逐檔升級和減速,不得用倒車代替制動器、限位開關代停車、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5 運行中應將吊物走在安全通道上,遇有人時提前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的底部與地面不得超過1.5M。6 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工作中應精神集中,兩手不得離開操作手柄,以便隨時停車。7 運行中如遇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重物未放下時不得離開吊車。如遇電壓下降,應將吊物放下,停止運行。8 兩臺吊車起吊同一物件,要絕對服從指揮,做到步調一致。9 同軌道兩臺吊車相距應在3M以上,防止撞車。10 吊車運行時,不得有其他人在吊車上停留,吊車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上下吊車。

1.2.7倒鏈(手拉葫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前應空載檢查,掛上重物后應慢慢拉動進行負荷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使用; 2 拉鏈方向應與鏈輪一致,拉動速度應均勻,拉不動時應查明原因,不得采取增加人數強拉 的方法; 3 起重中途停止時間較長時,應將手拉小鏈拴在鏈輪的大鏈上。 11.2.8 手搬葫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搬葫蘆鋼絲繩應選用鋼芯鋼絲繩,不得有扭結、接頭; 2 不得采用加長搬把手柄的方法操作; 3 當使用牽拉重物的手搬葫蘆用于載人的吊籃時,其載重能力必須降為額定載荷的1/3,且應 加裝自鎖夾鉗裝置。 11.2.9 絞磨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絞磨應與地錨連接牢固,受力后不得傾斜和懸空,起重鋼絲繩在卷筒上纏繞不得少于4圈,工作時,應設專人拉緊卷筒后面繩頭; 2 絞磨必須裝設制動器,當絞磨暫時停止轉動時應用制動器鎖住,且推杠人員不得離開; 3 松弛起重繩時,必須采用推杠反方向旋轉控制,嚴禁采用松后尾拉繩的方法。

一、吊車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重。 二、必須聽從信號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三、司機必須在確認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開車前應先鳴鈴。 四、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器代替停車開關,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五、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起重機跨到另一臺起重機。 六、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七、兩臺橋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八、運行時,橋吊與橋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 九、檢修橋吊應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和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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