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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據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相應專業考試。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在資格審核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六、回憶聯想法
第二十三條(執業憑據)執業證是注冊安全工程師、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安全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1)對緊急情況或事故災害及其后果的預測、辨識和評估。
笫十七條(注冊制度)注冊安全工程師、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三)受刑事處罰;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更多備考經驗可訪問環球網校安全工程師頻道)
(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
第三十條(享有權利)注冊安全工程師、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安全生產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第二十一條(注冊條件)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八)參與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第二章 考試
第十八條(注冊審核機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受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審機構。為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二)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且在2002年底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兩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第二十八條(執業范圍和能力)注冊安全工程師、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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