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吊車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重。 二、必須聽從信號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三、司機必須在確認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開車前應先鳴鈴。 四、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器代替停車開關,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五、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起重機跨到另一臺起重機。 六、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七、兩臺橋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八、運行時,橋吊與橋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 九、檢修橋吊應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和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2. 輪胎起重機 輪胎起重機,又稱輪胎吊。起重作業部分安裝在特別設計的輪胎底盤上,一般只有一個發動機和一個司機室,有4個外伸支腿。其特點是重心低,起吊作業平穩,既可支起支腿作業,又可在平坦地面上,用短臂桿,在吊重小于額定起重量75%情況下,吊重緩慢行駛;如回轉3600作業。其空載行駛速度一般在3Okm/h以下,適合在比較固定的地點作業,應郵 頻繁遠程調動。 我國國產的輪胎起重機其額定起重量為:1t、2t、3t、5t、8t、16t、20t、25t、40t等。引進的車型中,有起重量更大者。 3. 履帶起重機 履帶起重機,又稱坦克吊。早些年履帶起重機是在單斗挖掘機上裝設起重臂架而別的,后來發展成專用履帶起重機,其特點是:(l)履帶因接地面積大而壓強低,可在松軟、附和不甚平坦的地面上行走。(2)穩定性好,不裝外伸支腿。(3)在平坦和堅硬地面可在額定起重量80%情況下,吊重緩慢行駛。(4)有的履帶起重機可利用特備的液壓伸縮裝置增大兩履帶的間距,進一步增加其穩定性。(5)行駛速度低,一般小于4km/h;而且行走和轉彎時要損壞路面,需轉移較遠作業場地時,應用平板車拖運。 履帶起重機也在向全液壓傳動方向發展,最大額定起重量達300t。我國國產的履帶起重機其額定起重量為:5t、1Ot、15t、25t、35t、40t、50t、100t、150t、300t等。引進的履帶起重機有100~1250t多種規格。以上三種起重機部分車型的起重能力請見本書的有關內容。
鋼絲繩的連接強度不得小于其破斷拉力的80%;當采用繩卡連接時,應按照鋼絲繩直徑選用繩卡規格及數量,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長頭一邊,當采用編結連接時,編結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應小于300mm。 3 鋼絲繩出現磨損斷絲時,應減載使用,當磨損斷絲達到報廢標準時,應及時更換合格鋼絲繩。 應根據構件的重量、長度及吊點合理制作吊索,工作中吊索的水平夾角宜在45o~60o之間,不得小于30o。 11.2.3 吊具(鐵扁擔)的設計制作應有足夠的強度及剛度,根據構件重量、形狀、吊點和吊裝方法確定,吊具應使構件吊點合理吊索受力均勻。 11.2.4 應正確使用吊鉤,嚴禁使用焊接鉤、鋼筋鉤,當吊鉤掛繩斷面處磨損超過高度10%時應報廢。 11.2.5 應按照鋼絲繩直徑及工作類型選用滑車,滑車直徑與鋼絲繩直徑比值不得小于15。 11.2.6 千斤頂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千斤頂底部應放平,并應在底部及頂部加墊木板; 2 不得超負荷使用,頂升高度不得超過活塞的標志線,或活塞總高度的3/4; 3 頂升過程中應隨構件的升高及時用枕木墊牢,應防止千斤頂頂斜或回油引起活塞突然下降; 4 多臺千斤頂聯合使用時,應采用同一型號千斤頂并應保持各千斤頂的同步性,每臺千斤頂的起升能力不得小于計算承載力的 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