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分類及常用型號解讀分類:按變幅方式可分為:1.俯仰變幅式;2.小車變幅式。按操作方式可分為:1.可自升式;2.不可自升式。按轉體方式可分為:1.動臂式;2.下部旋轉式按固定方式可分為:1.軌道式;2.水母架式。按塔尖結構可分為:1.平頭式;2.尖頭式。按作業方式可分為:1.機械自動;2.人為控制。型號:塔機型號編制方式極其多樣化。過去,我國對此曾作出統一 規定。此項規定雖仍執行,但很多塔機生產廠家還有一套表達方式。塔機型號表達的主參數主要有兩種:一為額定起重力矩,二為最大臂長及臂端起重量。
吊車安全操作二:11 吊車工禁止在軌道上行走或爬行。12 吊車在維修時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地面應設置圍欄或專人安全值班,禁止其他人通行。13 吊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13.1 超負荷、超高不吊。13.2 指揮信號不明確、重量不清楚、光線暗淡、或二人以上同時指揮不吊。13.3 吊物及附件捆扎不牢、吊具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使用其它吊具如橡皮筋、三角皮帶等不吊。13.4 直接把吊物掛在掛勾上,或直接加工活不吊。13.5 歪拉斜掛、或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13.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放活動物不吊。13.7 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易燃易爆性物品不吊。13.8 鋼絲繩過短、拉不直、夾角大于60°不吊。13.9 帶棱角快口的物件未墊好不吊。13.10 帶電的機械物件,在機床上翻活不吊。14 工作完畢,吊車應停在規定的位置上,升起吊鉤、小車停在一端,將各操縱手柄停在零的位置上,切斷電源。15 露天作業的吊車在遇有六級以上的大風時應停止作業。露天作業吊車在工作完畢應將吊車固定裝置加好,四輪打好斜鐵。16 發生人身、設備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有關部門。17 室外龍門吊操作規程相同。

塔吊型號定義:如QTZ40(4208)
QTZ——自升式塔式起重機
40 ——公稱起重力力矩為400KN·m
42 ——臂長42M
08 ——在臂端42M處起重量為0.8T
塔吊臂長是指塔身中心到起重小車吊鉤中心的距離。塔吊臂長隨著小車的行走是變化的,隨著塔吊臂長的變化,塔吊的起重能力也是變化的。通常以塔吊最大工作幅度作為塔吊臂長的參數。如臂長結構尺寸是42.94米,但最大起重臂長是42米。
實際工作臂長是3米到42米。3-13.66的臂長起重量最大,也就是最大起重量為3噸。最大起重臂長42米的時候,塔吊起重能力最小,僅為0.797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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