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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注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執業藥師有權參與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各環節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的制訂及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處理;
5、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四、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藥學、中藥化學、中藥炮制學、中藥藥劑學、中藥藥理學、中藥鑒定學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六條 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后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
藥學專業知識(一)含藥劑學、藥物化學、藥理學、藥物分析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注銷注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并填寫“執業藥師注銷注冊登記表”。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經核實后辦理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免試條件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中,執業藥師必須對藥品質量負責;
第一條 為保證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注冊機構復查并予以改正。
報名考試人員請持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原件)、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張。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由人事考試部門負責審核并存檔備查。免試人員的資格條件,由各市人事局職稱部門負責審查。各地執業藥師考試需要的證件可能因地區要求有所不同,具體材料請考生留意當地人事考試中心通知。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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