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車使用規定 目的:為了保證生產送料的順利進行,延長叉車的使用壽命,節省叉車不必要的異常損耗。 第一條 禁用叉車推拉車皮,違者罰款1000元。 第二條 禁用叉車輪胎壓易拉罐,違者罰款100元。 第三條 嚴禁用抱車搞衛生,推散紙(散紙用斗或板車拉)違者罰款100元。 第四條 車原則上只能做搬廢紙用,如用在別的其他方面,必需經分廠同意。 第五條 叉車必需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上,不能隨意停放,違者罰款50元。 第六條 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原則上廢紙應用行車卸車,不得用叉車卸車,卸車人員需要動用叉車時,必須經當班現場管理人員同意,并由當班管理人員指定車輛給卸車人員使用,卸車人員使用完車輛后,必須與送料人員進行車輛交接,檢查車輛的使用情況,如有問題而未檢查出來,則由接班者負責。 第七條 在投料口推散紙時,貨叉和抱夾不得與地面接觸,違者罰款100元。 第八條 卸集裝箱或車皮時,平臺與集裝箱或車皮高低要平,否則不能卸,待調整處理好再卸,違者罰款100元。 第九條 叉車的保養按原來的規定,每月10日,20日,30日為保養日,1#、3#、5#叉車給倒班人員做保養,2#、4#、6#叉車給白班人員做保養。 第十條 當班班長和現場管理人員除了安排日常的工作外,應安排好有關人員進行叉車的維護與保養,監督叉車工對以上規定的執行情況,如發現當班班長和現場管理人員對叉車工違反規定不加以制止和上報,將加重處罰,當班現場管理人員也應做好叉車的交接班工作,每個班都必須記錄好叉車的使用情況,凡在記錄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發現一次取 。第十一條 叉車在使用時,如發現叉車有異常或有故障時,應馬上停止使用叉車,并及時匯報。 第十二條 凡檢查發現叉車有故障及時處理或匯報的,避免叉車有重大損失的,根據分析其價值大小,分廠將酌情獎勵。

叉車的品牌:國產品牌:威瑪(德國合資)、合力、杭州、大連、巨鯨、湖南叉車、臺勵福、靖江、柳工、佳力、靖江寶驪、天津叉車、洛陽一拖、上力重工、玉柴叉車、合肥搬易通、湖南衡力等。進口品牌:林德(德國)、海斯特(美國)、豐田(日本)、永恒力(德國)、 BT(瑞典)、小松(日本)、TCM(日本)、力至優(日本)、尼桑(日本)、現代(韓國)、斗山大宇(韓國)、皇冠(美國)、OM(意大利)、OPK (日本)、日產(日本)、三菱(日本)等。合資品牌:威士海、如意、諾力、達力。

叉車安全帶的安全使用:1.不能擅自改變安全帶的工作結構和原理,使之更安全及更有效的保護駕駛員。2.叉車在有遇到有嚴重的碰撞、翻滾等事件之后,必須更換新的安全帶。3.因外界正常的化學作用、如日曬雨淋至使叉車安全帶的破損、裂開、老化或松軟變形時,必須更換新的叉車安全帶。4.叉車的安全帶有金屬連接部件變形、彎曲、斷裂、銹蝕或者是老化時,必須更換安全。5.叉車安全帶的性能在使用不佳時,不能自動回縮、不能緊急自鎖、安扣不緊時等的這些叉車安全帶必須更換以保起到正常的安全作用。6.如果在使用安裝叉車的安全帶時,其厚度不應小于1.5毫米、寬度不應小于50毫米、最好要求更換的是帶有緊急自鎖功能的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