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列技術要求: 1、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3、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4、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5、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吊運;6、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7、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輸 電 線 路 電 壓 V(kV) <1 1--35 ≥60最
小
距
離(m) 1.5 3 0.01(V-50)+38、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9、 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塔吊的使用基本常識:小高層100米以下,用QTZ5008,23萬左右, 中高140米以下,用QTZ5013或QTZ5313,27萬至32萬, 高層200米以下,用QTZ6313或QTZ7030,80萬至120萬 以上價格為市場上的中等價位,因生產廠家和配置不同可能會有較大差異。塔吊按照力矩進行劃分,大致劃分為QTZ125(力矩1250).QTZ80(力矩800)..QTZ63(力矩630)..QTZ50(力矩500)..QTZ40(力矩400)QTZ31.5,QTZ25型塔式起重機,大部分工程建設使用QTZ63、QTZ50、QTZ40塔吊,QTZ31.5.QTZ25塔吊在大部分省市基本淘汰了。年限:根據《建設部關于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第659號),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規定:(一)下列三類塔吊,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機;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機;⒊ 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機。(二)若塔吊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規定的,應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三)除整機外,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報廢規定,應按照《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第4.7條:“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限”的規定執行。
起重機的安全裝置除應按規定裝設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器等安全裝置 外,還應裝設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 7 起重機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11.4 扒桿吊裝、滾杠平移作業 11.4.1 扒桿吊裝前應使重物離地200~300mm,檢查起重鋼絲繩、各導向滑車、扒桿受力以及纜風繩、地錨等情況,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11.4.2 扒桿作業時,應設專人指揮合理布置各纜風繩角度,每根纜風繩必須設專人操作,纜風繩根數應按扒桿的形式和作業條件確定,人字扒桿不得少于5根,獨腳扒桿不得少于6根; 11.4.3 扒桿吊物時,向前傾角不得大于10o,必須保持吊索垂直。扒桿的后方應至少有2根固定纜風繩和一根活動纜風繩(跑風);扒桿移動時應統一指揮各纜風繩的收放與配合,應保持扒桿的角度; 11.4.4 扒桿作業中和暫停作業時,必須確認拴牢纜風繩,嚴禁松解或拆除。 11.4.5 用滾動法移動設備或構件時,運輸木排應制作堅固,設備的重心較高時,應用繩索與木排栓牢,滾杠的直徑應一致,其長度比木排寬度長500mm,地面應堅實平整,操作人員嚴禁帶手套填滾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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