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吊車的概念是把汽車和吊機相結合,可以自行形式不用組裝直接可以工作。特點是 方便靈活、工作效率高、轉場快、提高工作效率。缺點是 受地形限制、大型設備不能完成。主要用于工程建設。1.汽車吊車在正常運轉情況下,每隔一定時間(大約一年左右)進行一次大修或在一個工期結束后大修一次,更換磨損的軸承及其他易損零件,平時發現問題要隨時維修。2.汽車吊車在卷揚機運行過程中,隨時觀察和檢查制動器、離合器、停止器的作用及磨損情況,及時排除故障。3.汽車吊卷揚機長期不用,再用時應按新安裝的建筑卷揚機或大修后檢查試驗方法進行,運輸保養建筑卷揚機時,應放在干燥處,各部件應有良好的防潮、防腐等措施。4.在拆裝過程中,注意配合表面不要碰傷,檢查摩擦表面磨損情況,各部齒輪、軸承情況,各轉動件、聯接件磨損情況及電氣元件情況等,如影響機器使用應及時更換。5.汽車吊車在檢查電氣設備之前,必須事先打開電源開關,電器必須保持清潔,為此必須定期清除灰塵、臟物、油膩等,不允許有觸頭有油,燒損或氧化的接點應用細砂紙磨平,絕緣圈不準用汽油洗,為防止銜鐵鐵芯接觸面生銹,應定期用機器油潤滑,然后擦干凈,電阻器鑄鐵鐵片各段應經常檢查是否斷裂。
當吊車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設法減輕吊車超重負荷,嚴禁強化指揮吊車超負荷作業。 第十七條:大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詳細勘察現場,按照工程特點及作業環境制定施工方案,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加轉應平衡,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第十九條:吊車在安全保護裝置發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嚴禁帶病作業;在作業中,嚴禁對傳動部分、運動部分及運動件所及區域做維修、保養、調整等工作;傳動部分應潤滑良好。

塔吊塔機型號編制方式極其多樣化。過去,我國對此曾作出統一 規定。此項規定雖仍執行,但很多塔機生產廠家還有一套表達方式。塔機型號表達的主參數主要有兩種:一為額定起重力矩,二為最大臂長及臂端起重量。現就幾種典型編制方式介紹如下,常見的3種分類方式:標準規定編號方式。ZBJO4008執行,我國塔機型號組成為:類組代號+形式+特性代號+主參數代號。類:Q——(起)組;T——(塔)型;上回轉自升式Z——(自)固定式G——(固)內爬式P——(爬)下回轉自升式S(升)主參數為公稱起重力矩。標記示例如下:公稱起重力矩600kNm固定式塔機:QTG600,公稱起重力矩1000kNm自升式塔機:QTZ1000,有些塔機仍以tm為起重機力矩計量單位,則上述三種塔機型號分別表示為QTG60,QTZ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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