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中要始終做到穩起、穩行、穩落。在造近鄰車或接近人時應當及時按喇叭警告;嚴禁從人的上空通過,嚴禁吊臂下站人。 第六條: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繼續工作。 第七條:吊車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吊車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
吊車分類: 在建橋工程中所用的起重機械,根據其構造和性能的不同,一般可分為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類型起重機械和臂架類型起重機,纜索式起重機四大類。輕小型起重設備如:千斤頂、氣動葫蘆、電動葫蘆、平衡葫蘆(又名平衡吊)、卷揚機等。橋架類型起重機械如梁式起重機、龍門起重機等。臂架類型起重機如固定式回轉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等。纜索式起重機如升降機等。 按起重性質分類 按起重性質分:流動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桅桿式起重機。 按結構性能分類 按結構形式,起重機主要分為輕小型起重設備、橋架式(橋式、門式起重機)、臂架式(自行式、塔式、門座式、鐵路式、浮船式、桅桿式起重機)、纜索式。

吊車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3倍以上。吊車在輸電線路下通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第十一條:吊車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第十二條: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吊車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嚴禁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桿。 第十三條:指揮信號要事先向吊車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 第十四條:起吊物件,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物件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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