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答案:
但時間的價值要比金錢高出一個檔次。
所以機會成本就是教會我們一種思考方式,讓我如何更加理性的思考我們人生的選擇。
alexpascal的回答:
淺談餐飲業的成本管理
張三和李四的回答:
5.成本核算崗位的工作要點一般包括:
(1)擬定成本核算辦法;
(2)制定成本費用計劃;
(3)負責成本管理基礎工作;
(4)核算產品成本和期間費用;
(5)編制成本費用報表并進行分析;
(6)協助管理在產品和自制半成品。
alexpascal的回答:
資產負債表日后企業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將會改變企業的資本(或股本)結構,影響較大,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
(六) 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巨額虧損
Tom和杰克的回答:
4利潤及其分配的核算
利潤構成的關系式可以分步表示如下: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
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營業稅金=營業凈利潤
袁老師的回答:
該科目主要核算企業已經發生或已經支付的應由本期及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且分攤期在一年以內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出租、出借包裝物攤銷、預付保險費、預付的固定資金資產租金、固定資產修理費用,一次購買印花稅票和一次交納印花稅稅額較大需分攤的數額,以及預付報刊訂閱費用等(若數額小,也可一次性列入支付期相關費用)。“待攤費用”賬戶的借方反映企業已經發生或支付的費用,貸方反映已經攤入相應期間生產成本、費用的金額,該科目的余額一般在借方,表示一定期間內尚未攤銷完畢的各項費用。為了便于準確劃分各項費用受益期限和攤銷期限,“待攤費用”除設置總賬外,還應按各項費用的發生時間和種類設置“待攤費用”明細分類賬。
隔壁家的小蝸牛的回答:
輔助生產成本核算內容是為企業生產車間、管理部門、在建工程及輔助生產車間提供產品和勞務的車間所發生的費用。從服務的對象上看,部門多、非生產性占有一定的比例,正確分配輔助生產成本關系到正確計算產品成本。抽取輔助生產費用分配表、生產統計表等原始記錄資料,從分配標準、費用分配方法、費用分配金額三個環節查證輔助生產成本分配是否真實、正確。
alexpascal的回答: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應樹立成本的系統管理觀念,將企業的成本管理視為一項系統工程,強調整體與全局,對企業成本管理的對象、內容、方法進行全方位的分析研究。
首先,為使企業產品在市場上具有更強大的競爭力,成本管理就不能局限于產品的生產(制造)過程,而應延伸到產品的市場需求分析,相關技術的發展態勢分析,產品的設計,顧客的使用、維修及處置。按照成本管理的要求對產品的信息來源成本、技術成本、后勤成本、生產成本、庫存成本、銷售成本,以及對顧客的維修成本、處置成本等應以嚴格、細致的科學手段進行管理。如在產品設計階段推行價值分析,就是一種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成本管理手段。
其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非物質產品日趨商品化。與此相適應,成本管理的內涵也應由物質產品成本擴展到非物質產品成本,如人力資源成本、服務成本、產權成本、環境成本等。
最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管理的重心應由企業內部轉向外部,由重生產管理轉向重經營決策管理,研究分析各種決策成本也就成為企業成本管理的一項至關重要的內容,如相關成本、差量成本、機會成本、邊際成本、未來成本等。
五、宏觀成本效益觀念
alexpascal的回答:
費用以單個組織區域即成本中心來追蹤,也就是說成本中心是費用控制的責任單位;
網友的回答:
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受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余額與將來應收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損失。
張老師的回答:
詳解常用的財務分析指標
alexpascal的回答: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四、減免稅的申請
張老師的回答:
【解析】2011年A公司連續編制抵銷分錄如下:
(一)長期股權投資與所有者權益的抵銷處理
1.長期股權投資的抵銷處理:
借:股本1 600(2 000×80%)
alexpascal的回答:
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通過監交,保證雙方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于形式,保證會計工作不因人員變動而受影響;保證交接雙方處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一方以大壓小,以強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
袁老師的回答:
記錄所有消費款項后,簡單在六大類后做統計,可明了當月資金主要流向。至于無法歸類在六項里的,則填寫至其他欄,并依現金增加減少或是刷卡增加的情況來記錄。
三、結算收支,計算出新余額
網友的回答:
小型企業因業務量較少,應適當合并減少崗位設置,例如,可設置出納、總賬報表和明細分類核算等會計崗位。
2.會計主管崗位的職責是什么?
alexpascal的回答:
債務重組的一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