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業務利潤是指企業經營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實現的利潤,即其他業務收入減去其他業務成本、費用及其他業務負擔的稅費后的差額。
以上三種方式組合
1、以現金、非現金資產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銀行存款就是指企業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凡是獨立核算的企業單位,均應在所在地銀行申請開立銀行存款結算賬戶。
在“老母親餐廳”例子中,隔壁老郝家從餐廳買了米,雖然只此一回,但夏洛也得知道賣的價格是否合理,賣他7分錢一斤,那買來這米的時候是多少錢一斤呢?6分,這個6分就屬于其他業務成本,不能算主營業務成本。
EC-PCA可以在不同行業(包括制造業、服務業和商業)的公司中進行運用;
今年6月份我國運行銀行發行大額存單,首批之后已有第二批發行,個人和企業都能進行投資,屬于較新的存款品種,規模不大,從已發行情況看,發行利率基本都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40%,一年期票面利率為3.15%。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辦理托收承付業務,受金額起點限制,按人行《支付結算辦法》要求托收承付結算的起點金額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千元。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只適用于“異地”訂有經濟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關勞務款項的結算。
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異地托收承付結算。
一份關于年終獎發放的聯合調查顯示,為防止骨干人才跳槽,兩成企業將年終獎推遲到年后發放,早一點的一般在3月份發,最遲的會拖到5月份。“推遲發放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種司空見慣的做法,引起了不少爭議。
但由于篇幅所限,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規定的只是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很多具體內容需要在實施條例中予以明確和細化。本章內容共分四節:第一節是一般規定,對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基本原則作了規定;第二節是收入,主要對各類收入的內容作了解釋和列舉規定,并規定了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標準;第三節是扣除,進一步明確了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的具體扣除標準和方法;第四節是資產的稅務處理,對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及扣除等方面問題作了特別規定。通過本章的具體規定,可以具體計算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增強了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為避免所得稅對企業重組的負面影響,保證稅收的中立性,有關企業重組的所得稅政策區分了普通重組與特殊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重組,認定為特殊重組:
1.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標;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資產或股權符合規定比例,企業法律或經濟結構發生實質性或重大改變;
3.法律形式被改變、資本結構被調整、被收購、被合并或分立企業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原實質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的主要是股權支付額,非股權支付額不超過規定比例,同時取得股權的當事方不得在隨后的12個月內轉讓該股權;
5.重組交易當事方涉及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納稅人的,除符合前述條件外,還應該確保被重組企業資產及企業股權所隱含增值稅收管轄權仍保留在中國境內,并適用不低于重組前稅率。
債務重組的一般原則
41 一般費用的成本要素,用于計算間接成本
球員的價值是作為無形資產進行計算的,而不是存貨。
所謂必要時由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單位監交或者主管單位認為需要參與監交。
銀行存款收付業務應由出納人員負責。出納人員在收付銀行存款業務前,應認真審核銀行存款收付原始憑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手續是否齊備,如有不符,有權拒絕收付。對于符合規定及手續齊備的銀行存款收付原始憑證,應辦理結算的手續,并在收付款憑證上注明結算憑證號數,加蓋“收訖”或“付訖”印章。
(1)科目設置。為了總括地反映和監督企業銀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企業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該科目的借方登記銀行存款的增加額,貸方登記銀行存款的減少額;期末余額在借方,反映企業銀行存款的結存數額。
首先將上個月的資產負債表余額按現金、存款、股票、貸款、刷卡、其他負債等項目填入資產負債期初余額欄,再將當月份所有收入,包括薪資、獎金、津貼等填入收入欄。
不過在貓黍看來,因為我做過很多這種選擇,這種思維模式已經進入我潛意識了,所以每次我就只會聽從心的聲音。
